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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下月起施行 拆遷應有最低住房補償

2006-11-28 15:47:00.013

新修訂通過的《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121日起開始施行。屆時,城市拆遷補償標準將有所提高,住房困難的拆遷戶將能得到最低住房保障。《條例》較以前有了六大變化,變化主要為:
     ■變化一: 城市拆遷需編制年度計畫

新《條例》增設了拆遷計畫管理的內容。《條例》第八條規定: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規劃和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編制城市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和拆遷安置房屋年度建設計畫。

■變化二: “拆舊補新,拆遷補償標準提高

《條例》對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作了新的規定: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其約定。對被拆遷房屋選擇貨幣補償方式時,其貨幣補償金額是以同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市場價格為依據,結合被拆遷房屋本身的新舊程度和結構等因素,評估確定其補償標準。如果實行產權調換,則通過新舊房屋雙向評估找補結構和成新差價後,實行以舊換新。與簡單的、不找差價的拆一還一相比,新的補償方式對被拆遷的房屋以同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作為參照物進行評估,可保持一個較小的合理的價差,實際上提高了拆遷補償標準。

同時,為了防止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過低,《條例》還規定授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拆遷房屋的最低貨幣補償價格標準,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變化三:健全拆遷補償最低住房保障制度

《條例》健全了最低住房保障制度,明確規定:被拆遷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面積低於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標準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內增加面積所需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這意味著被拆遷人無論原有產權住房面積多小,品質多差,補償安置時均應按不低於國家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標準,享受到相應的貨幣補償和安置房。制定這條規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確保被拆遷人中住房困難戶不會因拆遷而失去最基本的住房條件,而應當是改善和提高其住房條件。

按照國家建設部發佈的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範》,最低套型面積是指普通住宅套型(共分為四類)中最低的一類套型標準,包括兩個居住空間,至少有臥室和起居室,住宅使用面積最低為34平方米。

■變化四:住宅開發拆遷應實行就地安置

與以往相比,《條例》特別設定了就地安置的條件。按規定,拆遷住宅房屋,拆遷範圍用於住宅房屋建設的,而且被拆遷人要求就地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的,如果按照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能夠滿足被拆遷人房屋產權調換安置要求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就地安置。

■變化五:拆遷評估不能隨意壓價

《條例》增設了關於房屋拆遷評估的相關規定,以解決評估機構隨意壓價、拆遷評估標準偏低、救濟管道不完善等問題。拆遷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資質要求、拆遷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式、評估的主要方法以及對評估結果存在異議的解決途徑等,都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拆遷評估機構的選擇,應當由拆遷雙方當事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則由當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抽籤決定。

■變化六: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也有相同補償標準

近年來,城市規劃區範圍內集體土地房屋拆遷量日益增大,拆遷矛盾急劇上升,規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已成為不能回避的重大問題,但國家的拆遷法規中對此卻沒有明確的規定。

而此次修訂的《條例》則作出了明確規定:因城市建設需要使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手續,拆遷該集體土地上房屋的補償安置標準,應當和同一區位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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