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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7-28 14:07:48.687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驻区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会计人员基本素质,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按照《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实施办法》、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济财会[2008]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凡在我区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且已登记注册的会计人员,均应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内容

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依照财政部年度继续教育大纲和山东省财政厅、济南市财政局年度继续教育有关精神,围绕会计改革热点,针对我区会计人员的需求安排确定培训内容。其中,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主要培训新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培训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2课时)、小企业会计制度、纳税报表、新企业所得税等;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12课时)、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政资金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等;其他行业的会计从业人员可对口培训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同时继续对会计从业人员抓好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会计电算化等方面内容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我区会计人员整体素质。

三、报名时间、地点

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报名培训时间安排从200881开始,至1031结束。

2008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报名处

报名分类

报名地点

联系电话

在岗会计从业人员

山东财政学院4号办公楼502室济南市科苑科技培训学校

81896680  82911740

不在岗会计人员和有行政村的办事处及农村财务会计从业人员

八一立交桥北首济南大厦一楼济南华泽培训学校

86682725  82076873

四、培训实施办法

(一)高级(总)会计师的继续教育。各部门、驻区企业的高级(总)会计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可参加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或济南市组织的培训班、研讨班。培训合格后携带继续教育证明到市中区财政局会计科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未参加培训的高级(总)会计师应参加市中区财政局组织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二)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形式

12007年参加全国会计知识大赛网上答题的会计人员(经参赛号查询),视同完成2007年度继续教育。市中区未参加2007年全国会计知识大赛网上答题的会计人员,可在参加今年继续教育时补上2007年度24学时。

2、凡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一的我区会计人员,持本年度发表的论文刊物、证书、相关专业证明原件,到市中区财政局会计科授权的培训机构进行审查确认登记,视同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三)对我区特困家庭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会计人员,可持特困证或低保证、身份证,到市中区财政局会计科授权的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可免费接受2008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四)市中区注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由新联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济南市科苑科技培训学校、济南华泽培训学校分别负责承办。

五、注册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结业时,须参加市中区授权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结业测试,测试试卷由市中区财政局会计科提供,培训机构负责实施。测试方式为开卷,时间50分钟。对继续教育测试合格的,应按《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登记时,市中区财政局会计科要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班总结、考勤记录、考试成绩、教学讲义,以及对发表论文、参加有关培训班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提供的证书、刊物等认真进行审查,确保每一个会计人员都依法接受继续教育。持证会计人员无故不参加培训的,市中区财政局会计科将予以公告。

六、培训要求

(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驻区企业要积极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培训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二)为保证培训效果,行政事业单位与驻区企业分别办班培训,为保证培训效果,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要求,确保培训质量,使我区广大的会计从业人员真正的学以致用。驻区大型企业业务主管部门如自行组织办班的,应事先与市中区财政局会计科共同商定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财政局会计科将委派培训机构教师讲授有关培训内容。

(三)市中区财政局授权的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局会计科的管理和监督。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日,培训机构要将培训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日程安排报市中区财政局会计科;培训班结束7日内将培训班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情况报市中区财政局会计科。在开班时,要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发放到每个学员,由学员直接寄送或由培训机构、培训单位收集后交市中区财政局会计科。

(四)培训收费和培训教材

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2]246号文件规定执行。每年度培训学时为24课时,每人每学时按3元人民币收取培训费,共计72元。继续教育辅导讲义由各培训机构代售,学员可自愿购买,每本按济南市财政局会计处核定的成本价收取。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市中区财政局会计科负责解释。

(六)市中区财政局会计科继续教育监督电话: 8205969282059690(传真)。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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