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行政服务中心简报
Briefing of the AdministrativeAffairsCenter, Shizhong District
第15期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服务中心
要目:
※市委常委、区委书记雷杰到我区行政服务中心检查指导工作
※ 区行政服务中心召开各窗口单位分管领导座谈会
※ 新年寄语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领导到我区行政服务中心检查指导工作
※ 11、12月份红旗窗口及月度标兵
※ 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
※向规范管理要形象 向执法监管要服务
※ 情况通报
【中心要闻】
市委常委、市中区委书记雷杰
到我区行政服务中心检查指导工作
1月21日
雷书记认真听取了“中心”工作人员的介绍,并与组织部、人事局、工会等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了亲切交谈,仔细询问了各窗口的办件及服务情况,对“中心”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的优质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
区行政服务中心召开各窗口单位分管领导座谈会
2007年12月28日
(编辑:宋晓溪 朱传亮)
【新年寄语】
飞雪迎春,万事更新。市中区行政服务中心在紧张有序的运行中收获了丰收的一年。一年来的辛勤耕耘带来了硕果累累,2007年全年共受理审批和服务事项88808件,办结88781件,办结率99.97%,按期办结率为100%。其中,市中国税局办件总数已接近40000件,劳动保障局、公安局、卫生监督所、工商局、人事局、总工会、劳动就业办等部门办件总数也都超过了1000件,其它部分窗口单位随着工作内容的逐步调整和完善,办件数量也有所增加。
新年新气象,新发展必然带来新机遇。在这个大家庭里让我们把握每一个机会,找准自己的位置,通过努力学习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并为更高的目标而拼搏奋斗。让我们在每一个清晨用会心的微笑去迎接每一缕初升的阳光,用诚挚的赞美来消除彼此往日的误会;让灿烂的晚霞拂去一天的疲惫;让一天的成绩带我们进入香甜的梦乡;让我们在确保各项工作井然有序的同时,用最真的心、最纯的爱共同缔造“中心”和谐的氛围,使每一个人员在这个大家庭中都能互帮互助、融洽相处。
祝愿“中心”的所有人员新年快乐,让我们用百倍精神,千分拼搏,万分努力为创造“中心”的下一个辉煌而努力奋斗! (编辑:宋晓溪 刘啸)
【中心简讯】
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领导到我区分中心检查指导工作
12月21日
黄主任等领导认真听取了“中心”领导的介绍,并与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了亲切交谈,仔细询问了窗口的办件及服务情况,对“中心”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的优质服务给予了高度评价。
(编辑:戴萌 金银花)
【光荣榜】
十一月份红旗窗口及月度标兵
红旗窗口:区人事局 市中工商局 区劳动就业办
区总工会 区房管局 区卫生局
月度标兵:王伊凡(区人事局) 陈 超(市中工商局)
曲 玲(区劳动就业办) 姚文全(区总工会)
李 洁(区房管局) 张馨文(区建设委员会)
吴 鹏(区卫生局) 刘 军(市中国税局)
宋晓妍(区文化局) 刘 宁(区劳动保障局)
十二月份红旗窗口及月度标兵
红旗窗口:区总工会 区劳动就业办 区卫生监督所
区房管局 市中工商局 区人事局
月度标兵:姚文全(区总工会) 曲 玲(区劳动就业办)
倪冉超(区卫生监督所) 王伊凡(区人事局)
葛伟华(区环境保护局) 于若一(区卫生监督所)
李 洁(区房管局) 刘 军(市中国税局)
刘 宁(区劳动保障局) 杜爱华(市中工商局)
【本期推荐】
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
《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一是关于纳税人的变化。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组织”为纳税义务人,新税法规定实行的是法人税制。同时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二是关于税率的变化。现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因此,有必要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三是在税收优惠方面的变化。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现行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首先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新增了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以及对企业从事环境保护项目所得的优惠政策。其次保留了对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后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四是“税前扣除”项目规定的变化。目前,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方面规定不尽一致。如内资企业所得税实行计税工资限额扣除制度,而外资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实行全额据实扣除等。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办法做出统一规范,并将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的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具体的扣除办法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内外资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由于新税法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名义税率。
五是对社会公益捐赠方面规定的变化。新税法进一步扩大了税收支持社会公益捐赠的力度,将内资企业和单位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至12%。同时,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将现行对外资企业捐赠税前扣除从无比例限制统一到12%,实行内外资企业一致的政策。实行捐赠扣除比例限制,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部分企业应用捐赠扣除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这是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六是《企业所得税法》强化了反避税条款。规范“转让定价”税制,防止关联交易避税。关联企业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存在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关系,或者为第三方拥有或控制,或者其他利益关联关系。针对关联交易避税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成本分摊和所得调整;规定了预约定价安排及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规定了关联业务调查措施及关联方协力义务。防止避税地避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利润合理分配的原则,以对付将利润不合理地转移至实际税负低的国家(地区)的关联企业。反资本弱化措施。规定了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不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具体标准有待于《实施条例》的出台。此规定是为了防止通过弱化资本、做大债务成本从而规避所得税的行为。对无法穷尽的避税安排作了一般性的反避税安排。对那些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应税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以加收利息的方式提高避税的违法成本。
七是对新旧税法的适用作了过渡性安排。对《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在税率的适用方面,规定了5年过渡期,逐步提高至25%的统一税率水平;在定期减免税方面,规定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为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年度起算。特定区域内新设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 (编辑:刘婷婷)
【窗口风采】
向规范管理要形象 向执法监管要服务
——市中工商分局服务窗口唱响新年新乐章
盛世华年2008的第一天,工商局全体窗口工作人员在注册局吴雷局长的带领下,齐聚一堂,共商大事,展望新年,以“十七大精神”为指针,创造性地提出了2008年工作十六字方针,即“向规范管理要形象,向执法监管要服务”,唱响了新年新乐章,为顺利圆满完成2008年区政府交办的全方位目标任务夯实了思想基础。窗口工作人员纷纷承诺:企业登记服务窗口年内坚决实现“零投诉”,为辖区经济发展站好岗,服好务。其次,鼓励创业,对企业注册的新事物在不违反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予以支持鼓励。再次实行“特事特办”,在执照办理过程中,将企业的疏忽视为自己的疏忽,尽最大可能减少企业审批的时限。最后,实行“非工作时段”提前告知制,由于工作需要,窗口每月都会有个别时段计算机系统结算,无法发放营业执照,要求提前打印出公示并告知,减少了企业注册办证的行政成本。在严把登记注册准入关的同时,强化对企业的服务意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以“区政府的满意,人民群众的拥护”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市中工商分局 陈超)
【情况通报】
区行政服务中心
2007年市中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情况通报
一、窗口部门“红旗窗口”获得情况
|
序号 |
部 门 |
获得次数 |
序号 |
部 门 |
获得次数 |
|
1 |
区总工会 |
12 |
5 |
区卫生监督所 |
5 |
|
区劳动就业办 |
12 |
区社区服务中心 |
5 | ||
|
2 |
房管局 |
10 |
6 |
区劳动保障局 |
2 |
|
3 |
区人事局 |
8 |
区文化局 |
2 | |
|
7 |
区国土局 |
1 | |||
|
4 |
市中工商局 |
7 |
物价局 |
1 | |
|
区卫生局 |
7 |
|
|
|
二、窗口工作人员“月度标兵”获得情况
|
序号 |
所在部门 |
姓名 |
获得次数 |
序号 |
所在部门 |
姓名 |
获得次数 |
|
1 |
区劳动就业办 |
曲玲 |
12 |
9 |
市中工商局 |
徐茜 |
3 |
|
2 |
区人事局 |
王伊凡 |
10 |
区劳动保障局 |
刘宁 |
3 | |
|
3 |
区房管局 |
李洁 |
9 |
10 |
市中工商局 |
陈超 |
2 |
|
4 |
区卫生监督所 |
于若一 |
9 |
区人事局 |
陈力 |
2 | |
|
市中国税局 |
